据水系统委员会发布的消息,8月底,加州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裁决,这可能意味着该州的水井许可证将花费更多,承包商将不得不等待更长时间才能获得许可证。

保护我们的水和环境资源(POWER)诉斯坦尼斯劳斯县POWER公司提起诉讼,称该县签发水井建设许可证涉及该县的自由裁量权,因此在审查每个许可证之前都需要根据《加州环境质量法》(CEQA)进行审查。

根据CEQA,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实质变化的政府行动,均须接受环境审查。许可证的签发一般属于CEQA的职权范围。如果许可证的签发涉及发证政府的酌处权,则必须进行某种程度的环境审查,除非申请豁免。水井建造许可证不获豁免。

与许多地方政府一样,斯坦尼斯劳斯县认定水井许可证不涉及自由裁量权,因此是“部级的”,不需要CEQA审查。县法令包含了第74号国务院水资源公报中所载的水井标准。特别是标准8。公告中的A为位于潜在污染源附近的拟井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后退距离。初审法院认为,适用该标准不涉及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,但第五地区上诉法院不同意,认为适用该标准涉及主观判断。第二地区上诉法院早些时候做出了相反的裁决,认为颁发油井许可证的决定是部级的。

加州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两种立场,认为对标准8的依赖。A有时涉及谨慎,有时不涉及谨慎。因此,地方政府不能自动将所有的水井许可决定归为一类或另一类。每个许可证申请都必须经过审查,以确定是否需要CEQA审查。法院驳回了该县的论点,即将部分或全部油井许可决定交由CEQA审查将导致成本增加和延误。

WSC表示,加州的地方政府或许能够制定一套相对直接的审查程序,来决定一个许可证是否需要CEQA的审查。然而,在此之前,许可证程序必须包括初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CEQA审查。如果CEQA审查是必要的,则会增加成本和延误。如果不需要CEQA审查,那么增加的成本和延迟可能会减少。无论如何,加州的水井建设许可证现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。

水系统委员会的工作是保护地下水,并确保美国的私人水井用户有安全可靠的饮用水。欲了解更多信息,请访问www.watersystemscouncil.org